一、事项编码
202406021
二、办理部门
防爆设备检验部
三、办理范围
包括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电梯、防爆起重机械、防爆场(厂)内车辆。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8-2023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
4.TSG 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5.TSG 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防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单 (QR0518-2024/01;QR0519-2024/00;QR0520-2024/00;QR0521-2024/00;QR0522-2024/01) | 1 | 原件 | 可在院官网/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下载 |
2 | 营业执照 | 1 | 复印件 | 办理业务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3 |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或者说明文档 | 1 | 复印件 | 同上 |
4 | 危险场所易燃易爆物质清单 | 1 | 复印件 | 同上 |
5 | 其他资料(按照申请单内指引按需准备) | |||
六、办理程序
(一)办理流程图

(二)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1.免征依据
①《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
③《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6〕361号)
④《广东省发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2.免征时间:2016年4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
3.免征对象: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2019年3月1日起,免征对象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一、办理结果
检验完毕 10 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检验报告:
1. 网上服务平台电子报告预览下载;
2. 电子邮箱接收报告。
3. 如有不合格项目需要整改的, 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整改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对整 改情况进行确认。从确认之日起,或使用单位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均视为现场检验结束。
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时, 使用单位必须尽快按相关技术规范整改后,办理复检手续。
检验报告结论将通过我院网上服务平台、短信平台推送至使用单位联系人;我院外网(https://www.gzisd.org/)检验查询栏目可同步查询检验报告结论。
二、办理期限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检验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按文件执行,粤价函〔2005〕671号。
2.按文件执行,粤价函〔2008〕566号。
3.按文件执行,粤价函〔2009〕1084号。
4.按文件执行,粤价函〔2011〕249号。
(二)收费标准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标准》
四、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020-32256288(张小姐)、18924257730(傅小姐)
技术支持:13928757068(蒋先生)、18520596289(张先生)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98号
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六、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
受理部门:检验业务部
投诉电话:020-83275678